| 本校圖書館圖書借還規則 圖書館首頁 / 相關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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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(93.12.02)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(96.12.27)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(98.11.26)修正通過 |
| 一、 |
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(以下簡稱本校) 圖書館 (以下簡稱本館) 所藏圖書期刊報紙等資訊,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參考研究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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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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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、學生憑本校核發之學生證及兼任教師、退休人員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,辦理借還圖書手續。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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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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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書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違者,本館除停止其借書權及追還所借圖書外,並簽請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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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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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書憑證及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。如未掛失以致被冒借使本館圖書蒙受損失時,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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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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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書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:
1.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,借期六十日,續借一次。 2.研究生借書總數以十五冊為限,借期三十日,續借一次。 3.一般學生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,借期二十一日,續借一次。 4.兼任教師、退休人員、校友、短期臨時人員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,借期二十一日,續借一次,不得預約。 5.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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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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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館資料以開架式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借閱,但下列圖書資訊僅限館內閱讀,概不外借。
1.珍藏圖書。 2.一般參考書及指定參考書。 3.期刊、報紙及其合訂本。 4.參考光碟、微縮影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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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、 |
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,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,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,或親自到館辦理。續借從辦理日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。但如有第十點條之情形者,不得續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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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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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外借中之書籍,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。凡預約書到館後,系統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,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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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 |
本館遇有清點、整理、改編或裝訂圖書時,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歸還所借之書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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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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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書人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借書及續借:
1.逾期書未還。 2.逾期罰款未繳清或未持繳費收據回本館辦理註銷。 3.登記遺失損毀之書籍尚未辦理賠償。 4.該書已被其他讀者預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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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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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出之書刊﹝含附件﹞如有遺失或損毀情事,須立即向本館辦理報失,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,依本館「圖書遺失及損毀賠償辦法」完成賠償手續,否則除賠償該書外,另需依第十二點處理。賠償手續未完成者,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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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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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,如有逾期,除停止其借書權,並處以逾期罰款。
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,依到期日次日起算,一般圖書資料每冊(件)每逾一日處以罰款新臺幣五元整,但單本書逾期罰款最高額為五百元。教職員工逾期還書寬限期為七天。 待歸還圖書及繳清罰款後,即恢復借書權利。 |
| 十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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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職員工離職及學生離校時,應歸還所借圖書及繳清積欠金額後,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。應屆畢業生(含延修生)未符合本規定者,得通知註冊組暫停發放其畢業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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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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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暑假圖書借還時間於學期結束前公告。應屆畢業生(含延修生)於停止借書服務前一個月公告停借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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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五、 |
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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